太阳集团tyc4633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电子科学学院 时间:2016-05-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庆石油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本规定中的学生指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特指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某一群体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生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的原则。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通过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持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学校请假,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户口应当迁回生源所在地。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申请须附带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下一学年入学时按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退至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返校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学分
第十二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以下称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所修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
 
提前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本专业学制内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三年,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前三年必修课要求总学分的3/4,或所获得的总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前三年总学分要求的3/4,按自动延长学习年限处理,同时不享受毕业年级学生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成绩(学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及所修读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应由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应由教务处和学生院共同批准。在课程考核期间,学生请假在履行正常手续的情况下须由教务处最终审批。半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分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学活动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教学活动考勤情况由各院系按期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节 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核时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或利用网络教学平台手段等多种形式或多种形式并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实验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考勤、作业、测验等方面的成绩),实验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均不应超过总成绩的20%,具体比例须经开课院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并由教务处审批。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明确向学生宣布成绩的组成及评定方法,并对此应有书面记录,实验成绩、平时成绩必须在本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评出,并向学生公布。
理论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载,满60分为合格。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二十六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未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百分制)或不及格(五级制)。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七条 凡半学年内在某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者、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1/4者,均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百分制)或不及格(五级制)。按周开设的实践类课程,每周按20学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凡学生有考试不交卷、旷考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现象,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百分制)或不及格(五级制)。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进入毕业年级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
第二十九条 采用平均成绩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学习成绩及其对应的绩点等级为: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绩点
     90-100分         优秀           5
     80-89分          良好           4
     70-79分          中等           3
     60-69分          及格           2
     0-59 分          不及格         0
  平均成绩绩点按以下办法计算。
其中:W-平均成绩绩点;Ai-某一门课程的学分;
      Bi-某一门课程的成绩绩点(5、4、3、2、0)
      n-所修课程门数
第三十条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辅修专业的成绩记载方法详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的考勤与体育课程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疾病不能上体育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携医院证明,由其所在院系审核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但应参加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成绩合格予以相应的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学生的德育测评成绩。
第三十三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试卷。
第五节  重修、选修、补修、免修、免听和缓考
第三十四条  重修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须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必重修,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二)学生申请重修课程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重修后的考核成绩无效;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四)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实际考核成绩记载。重修一般随相同或相近专业低年级该课程进行;
(五)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记入平均成绩绩点计算;
(六)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如一学年内本专业低年级未开设此类课程,可申请到相关专业进行相同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七)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一学年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应修必修课学分的1/3者,不得修读高一学年的课程,应当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并获得所有未获必修课学分后才可继续学习高一学年的课程。
第三十五条 选修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缺修不予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公共任意选修课由学生根据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进行分类选修;
(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公共任意选修课,应当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专业限选课一经选定,其管理参照必修课办法执行。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四)选修课考核成绩记入平均成绩绩点计算。
第三十六条 补修
  对于因转校、转专业、专升本等原因有未修过的课程或已修过的课程不及格,应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补修申请,经批准后随同该课程修读和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免修
(一)免修是指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高一学年的必修课程,不参加指定课程的课堂教学环节而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要求者,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满足本条第(五)款条件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课程的考核,直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在前一学年内所修课程全部合格(无重修记录),且全部课程平均成绩绩点在4.0以上,其中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要求在85分以上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三)免修申请应在该课程开课前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可同意免修该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四)在一学年内免修课程门数不超过四门。如免修的课程经考核不及格,一学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免修;
(五)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挑战杯”科技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创新大赛等)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励,或经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排名前三)等,可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但应在该课程开课前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如申请免修的课程不符合条件,学生不得免修)。学生可不参加免修课程考核,其成绩按60分记载,学生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六)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不允许免修;
(七)军事理论、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它特定的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三十八条  免听
 
(一)免听是指学生经批准可以不参加指定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课堂教学环节(必需的教学环节应参加)而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对于前半学年平均成绩绩点不低于3.5的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某门课程;
(三)学生应在课程开课第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免听;未经批准而缺课,按旷课论。缺课学时达到或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者,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四)免听的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必需教学环节(如设计、实验、作业等)和该课程的考核;
(五)一学年内课程免听不得超过16学分。如免听的课程经考核不及格,一学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免听;
(六)军事理论、选修课、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它特定的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七)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冲突学时不超过16学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的冲突部分,但教师应对此有详细记载。
第三十九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通过所在院系,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校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如因特殊情况应当缓考,须在考前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三)缓考课程不安排单独考核。缓考学生应按重修办理相关手续,缓考的课程可以免听,但应参加重修考核,考核后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四)每门课程缓考只能申请一次,缓考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参加缓考考核者应当重修。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一表新生入学一年后,学习成绩排名前2%,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需经过外语考核。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修完转入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后几个学期的全部课程及其必需的先修课程和全部实践环节,达到其毕业总学分要求,方能毕业。转入院系应根据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原修过的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拟修读课程相同或高于拟修读课程)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十七条 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半学年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正在休学和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和拟进行纪律处分的学生;
(四)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2/3者;
(五)文理科专业不能互转;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附带下列材料:
(一)因有专长需要转学者,要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材料,并有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的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证明或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
(二)因病要求转学者,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能够证明确实无法在校学习的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十五条 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学年的;
(二)由低批次录取院校转入高批次院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不能正常学习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半学年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半学年上课总学时1/3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六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十二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六十三条 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医疗费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保留在学校所在地;
(五)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一周内应当离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参加校内的各种课程考试,发生其他情况学校不负责任;
(六)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十四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因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按下一年级学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 学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修完学业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二)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一学年内所获必修课学分累计未达到应修必修课学分的1/4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半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的;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半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的;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六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
第六十八条 退学学生已交学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修业年限不少于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退学手续而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其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从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即注销学籍,限学生一周内离校,在此期间发生其它情况,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十条 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习优秀、能力较强,经批准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经院系专业答辩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已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凡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本科生不准提前毕业。
第七十三条 提前达到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但不满足提前毕业条件;或满足提前毕业条件,但本人不申请提前毕业,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继续学习:
(一)可以在校继续选读课程,直至正常毕业;
(二)修读双学位专业或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三)经批准可以提前修读本院研究生课程;
(四)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随同届毕业。
第七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制,未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已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准予毕业条件的,可自动延长学习年限。对于学生不愿意延长学习年限而要求结业的,允许学生申请按结业处理,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学分高于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总学分的2/3,按结业处理。
第七十六条 结业时未获得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15学分以内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补作毕业设计、论文),重修合格(答辩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按下一届学生毕业)。
第七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八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学生证与校徽
第八十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每位学生应该按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 学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
第八十四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五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应当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学生证丢失,补办学生证需交纳工本费。学生证的补办按照本人提交申请、院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准擅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校将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两证或多证者应当将多证主动上缴学生管理部门。
第八十九条 由因学生本人保管不善致使学生证遗失而造成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十条 学生应佩戴校徽。佩戴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九十一条 本节内容也适用于研究生和专科生。
第四章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十二条 凡属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请假,经招生办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十四条 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而不能正常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通过治疗,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退回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下一学年入学时按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请假、请假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十六条 未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不到两周者,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九十八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此类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审批通过者,学校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十九条 大庆石油学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一百条 大庆石油学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一百零二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按学期顺序进行,每学期考核评定一次,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庆石油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为依据,考核办法执行《大庆石油学院学生高职专科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之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和百分制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一百零五条 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比例(20%--30%)计入学期成绩。
第一百零六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考核:
(一)半学年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的课程;
(二)实验课缺做实验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的课程;
(三)半学年累计缺交作业三分之一的课程(抄袭作业按未交作业处理);
(四)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五)休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疾病不能上体育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携医院证明,由其所在院系部(应用技术学院为系部,以下同)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免修。但应参加指定的保健课,经考核成绩合格予以相应的记载。
 
第一百一十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试卷。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由学生所在系批准的,由学生本人到系销假;由院批准的,学生返校后由辅导员到院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请事假,应从严掌握,要提供必要的证明。事假一周以内,应由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应由教学主管部门和学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请病假,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病假一周以内,应由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应由教学主管部门和学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外地实习期间有病者,由带队教师负责人准假,回校后报系备案,按规定需到院备案的由系上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在寒、暑假或节日里回家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病)不能按时返校者,可通过电报、传真向学校报告情况,返校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予准假,因特殊原因应当请假者,由院系(应用技术学院为系,以下同)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部门批准,并应办理缓考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病假最多4周,超过4周应办理休学手续。事假最多2周。
第一百二十条 学生请假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填写《请假单》。由系批准的,留在班长处备查。每科第一次上课时由班长向主讲教师出示请假单,证明学生请假。教师未见请假单,一律按旷课予以记载。由院批准的,留学生所在系备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请假逾期未归或申请休学、退学等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课、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均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系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课程重修、补考、缓考、选修、免修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或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应当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重修。若因专业计划调整没有开设此课,可随相近专业重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所修读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当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可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参加下一年级的补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前通过所在院系部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交缓考申请书。如因病应当提交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挑战杯”科技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英语竞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排名前三)等,可提出免修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要事先请假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系(专业)学习或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转系(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以文件形式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经两校审核同意,还需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四)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因有专长需要转学者,要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材料,并有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或获奖证书;
2、因病要求转学者,要有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能够证明确实无法在校学习的必要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正在休学的学生;
(四)留校察看期间和拟进行纪律处分的学生;
(五)文科和理科专业互转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节 留(降)级、休学与复学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
(一)半学年内期末考核成绩有6科(含6科)以上不及格的学生; 
(二)一学年内课程考核成绩累计有5科(含5科)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该情况发生在每学年度的上半学年称为降级,发生在每学年度的下半学年称为留级。
  留(降)级学生过去的一学年内所学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达到70分者仍作有效记载,不足70分的课程应当重读;无70分以下课程时,应当选修相近专业的两门课程。
  留(降)级学生须按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留(降)级学年的学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
(三)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登记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中途不得申请复学。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复学手续的,应于复学对应日之前5天与学生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节 退 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经一次补考后累计7门不及格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五年仍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严重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因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每学期开学,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返校逾期2周者;
(六)每学期学期中,未经准假而自行离校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连续达到两周者;
(七)每学期开学后,未经审批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学费者;
(八)每学期开学后,未按时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在不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条件下,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按上述规定做出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签署意见,报院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和注册办,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一周,即视为送交。
第一百四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情况颁发学习证明、肄业或结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结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三)从退学规定下达之日起注销学籍,限一周内离校。在此期间发生其他情况,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退学学生的学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鉴定毕业、结业、肄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将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已满五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达到或超过三年,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申请肄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已满三年但未达到五年,但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一年内可重修未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而中途退学的,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超过一年者,可按肄业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毕业答辩不合格者,暂不毕业。毕业生离校半年之内,按学校规定可以申请再答辩。再答辩合格准予毕业。再答辩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结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第一百五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者,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一百五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请他人代办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研究生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硕士生学制为2.5年,硕士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5至4年。博士生学制为3年,博士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至6年。
第一百六十条 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拟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具体要求见《大庆石油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的若干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学制的学习期间,研究生不再享有助学金及各种补助金,学校不再发给导师业务费。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百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课成绩皆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可按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评定。课程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培养环节,应当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凡补考、重修后考核合格的成绩均在成绩档案中作以标记。
第一百六十六条 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一百六十七条 研究生如果已经学习过个人培养计划中某一课程时,可以在开课两周内办理免修手续,免修不免考,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研究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当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当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二级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请假应当有校医院证明。研究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和缓考申请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向院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档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一)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二)考试作弊的;
 (三)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四)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
(五)旷考的。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百七十条 原则上,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如确需转专业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且转入与转出专业须在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同一一级学科目录下。
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专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一百七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学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研究生要求转学时,应当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学校审查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一百七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为半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院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
第一百七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研究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研究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院系,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由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一百七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 学
第一百七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做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交,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八十条 退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百八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修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且所修学分超过20学分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八节 考勤与请假
第一百八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社会调查、政治学习和学术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研究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研究生的平时成绩;对研究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研究生所在院系反映,并累计登录。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处理。
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政治学习和学术活动等,按每次2学时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代会、吸收学生参加的专业委员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大庆石油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刊物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校内大学生参加的团体,须按照《大庆石油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要求,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负责人等在内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成立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团体,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该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参与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一百九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活动。凡半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学校将对该学生团体予以解散。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百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百零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学生奖励
第二百零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百零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百零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二百零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三好学生标兵;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五)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六)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七)优秀毕业生;
(八)优秀共青团员;
(九)优秀团干部;
(十)优秀共青团员标兵;
(十一)优秀团干部标兵;
(十二)女大学生标兵;
(十三)优秀社团干部;
(十四)优秀社团干部标兵;
(十五)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十六)杰出青年志愿者;
(十七)优秀青年志愿者;
(十八)其他。
第二百零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四)先进团支部;
(五)最佳主题团活。
第二百零七条 个人奖和集体奖的奖励办法: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第二百零八条 学校设立如下种类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体单项奖学金。
第二百零九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节 奖励条件
第二百一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二)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列专业前3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系团委副书记、部长,校、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组织并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工作大胆,办事公道,有原则性,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显著成绩;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列专业前40%;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三好学生标兵”从当年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第二百一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所列条款;
(二)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大胆,富有创新精神,做事公道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专业名列前茅;
(五)综合素质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堪称学生楷模;
(六)“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一十四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高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奉献;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自觉组织和带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文化建设,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四)在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拾金不昧、扶贫济困、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事迹突出并有示范作用;
(五)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表彰总数每年不超过50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关心社会,勤于思考,并能够结合热点社会问题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同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四)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提交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
(五)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每年表彰不超过100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中被定为“优秀”的团员;
(三)学习成绩优秀,考试课和限选课无不及格现象;一年内综合测评列专业前35%;
(四)在理论学习、社会实践、课外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教工团员在教学、科研、机关、后勤、校产等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受到本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中被定为“优秀”的团员;
(三)热爱团的工作,积极带动团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表现突出;
(四)教工团干部积极带领和引导教师团员在教学、科研、机关、后勤、校产等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五)能够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中产生。
第二百一十九条 “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条款;
(二)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大胆,富有创新精神,做事公道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专业名列前茅;
(五)综合素质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堪称学生楷模;
(六)“优秀团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团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条 “女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支持改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关心集体,尊师爱校,文明守纪,团结同学,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本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列专业前30%;
(四)有争先创优意识和拼搏精神,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社团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院系级各大社团的学生干部、校社联干部、院系社团部的干部;
(二)积极带领校、院级各大社团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中认真负责,充分发挥团结和凝聚作用,表现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优秀社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优秀社团干部中进行评选;
(二)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50%以内;
(三)工作积极努力,有创新精神,工作业绩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获得者应是校、院系级各大社团的学生;
(二)积极参加校院级各大社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充分发挥榜样和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第二百二十四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者应是校、院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员;
(二)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表现出色;
第二百二十五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在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者中评选;
(二)在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中有很大影响,受到有关方面好评。
第二百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黑龙江省“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省高校优秀毕业生。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三)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
(四)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班级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
(六)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第二百二十八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有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二)事迹突出,具有典型性,在社会或校园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作用;
(三)在抢救国家财产、各种救灾活动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四)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可以是班级、团支部等形式的集体,也可以是校、院系级社团及小组等形式的集体;
(五)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表彰总数每年不超过20个。
第二百二十九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经常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有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二)积极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高,参与人数多;
(三)社会实践活动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能够反映深层次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提交社会实践报告的学生人数多,质量好;
(五)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表彰总数每年不超过20个。
第二百三十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班子健全,定期过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团费,能够结合青年学生的需要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文娱体育活动;
(二)团支部内风气正,在学风、班风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教工团支部在带领团员青年完成本职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支部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参加学习竞赛、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
(四)支部全体团员全年无违纪现象。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最佳主题团活”评选条件:
(一)最佳主题团活是由学校各级团组织开展的有影响、有特色、有代表性的团的活动;
(二)活动主题鲜明,思想深刻,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在团员青年中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评奖条件: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更多更优秀的考生报考我校,特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理工类考生高考成绩在省内前100名、文史类考生高考成绩在省内前50名的可获特等奖,奖励人数不限。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根据学生的入学成绩及各省的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进行全面衡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一等奖奖金每人1000元二等奖奖金每人800元;三等奖奖金每人400元。获奖比例由学校确定。具体评奖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智育成绩列专业前30%;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国家标准;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科技竞赛奖学金
参加国际科技竞赛获得国际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600元、2400元、1200元;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科技竞赛活动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其他奖项酌情予以奖励。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旨在鼓励大学生学有所长,积极利用课余时间参与课外科技活动,并有所创新,具体评奖条件如下: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在科技活动中获得专利者,每项成果奖励1000-3000元。
文体单项奖学金
文体单项奖学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文艺、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大学生。
(一)文艺类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艺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学生,分别获得120、100、80、50元奖学金。集体奖项适当增加奖金额度。
 (二)体育类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竞赛,按得分情况给予奖励,每分奖励9元,团体项目适当增加奖金额度;破全国高校记录者,每项奖励1000元;破省级记录者,每项奖励500元;破市级记录者,每项奖励100元;同一项目同时打破不同级别记录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第三节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校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校办公室、学生院、团委、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院,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院院长和团委书记担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二级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大庆石油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个人奖励的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生班根据名额和评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中进行民主选举,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查,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各二级院系在当年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提出候选人,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联评。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学年度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年评选一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表彰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查并进行联评。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学年度的“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毕业生”由毕业年级学生班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进行民主选举,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查,报评审委员会批准。考虑学生就业的需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由各学生班团支部根据名额和评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团员和团干部中进行民主选举,各二级院系团委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其表彰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标兵”、“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杰出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由各二级院系团委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上报校团委联评,其表彰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各类集体奖的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根据表彰名额和具体情况提出推荐对象,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联评。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学年度的“先进班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一次。
 “先进团支部”由各二级院系团委根据表彰条件和表彰名额推荐受表彰的团支部,并报校团委审批。
“最佳主题团活”由各二级院系团委根据表彰条件和实际情况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组织联评。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优秀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根据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学生的入学成绩及各省的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进行全面衡量确定获奖学生,优秀新生奖学金于新生入学后评选,每届学生入学时评选一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对上一学年度学生的德智体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按智育成绩的前30%评出获奖学生,按综合测评成绩和各个等级奖学金的评奖比例评定奖学金的等级,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科技创新奖学金由学生院组织联评,每年评选一次。   
  文体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获奖证书、组织参赛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即可办理。
第四节 奖励办法
 
第二百四十条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二百四十一条 授予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标兵”、“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杰出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最佳主题团活”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百四十三条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向其本人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为每学年的年度表彰,评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九月份完毕;“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标兵”、“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杰出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先进团支部”、“最佳主题团活”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的四月底完毕,“五四”期间进行表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学校的各类评奖在表彰之前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未注册者,不参加本学年度各类奖励的评选。  
第二百四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第八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百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且情节轻微;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及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校纪的;
(三)群体违纪的首要人员;
(四)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二条 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纪、校规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
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五十六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校、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半学年内,旷课、旷考(旷课1天按6学时计、旷课1周按30学时计):
(1)累计旷课6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
(3)累计旷课31至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51至7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考,按旷课论。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参与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五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乱扔或乱烧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或利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和传播影响社会安定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出租床位,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以及被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在宿舍违章用电、用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一学期内二次不按时归寝或一次不归寝,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不按时归寝或二次不归寝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二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故意登录非法网站,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从重处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事件发生时,在场学生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未遂,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严重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医疗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诬陷或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实施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处分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院长(系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院长(系主任)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主管领导决定;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院长(系主任)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处分学生并按程序报批;
(五)案情复杂或跨院系的违纪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自行查证的案件遇有困难时,可提请保卫处调查;
(六)学校授权应用技术学院按本规定对本院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百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处分的学生,由学校主管部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百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生院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签的,由所在院系、研究生院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有证人签字。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邮寄给学生的家长或在校内公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二百七十三条 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理决定下发后即注消学籍,限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给予办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籍管理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不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如符合学校解除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可申请解除。
第四节 申诉与受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9至11人,由学校负责人、校纪委、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学生院、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百七十八条 学校授权应用技术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本院学生的申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百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按原处分(处理)权限与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一理由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节 处分的解除
 
第二百八十三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范围: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学生。
 
第二百八十四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二)学生受处分后一学年所修学分达到40学分以上,且成绩绩点达到3.0以上者;
 
(三)考取研究生者; 
 
(四)获得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 
 
(五)获得中国石油奖学金、孙越崎奖学金、侯祥麟奖学金者;
 
(六)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以上荣誉等均指受处分以后获得。
 
第二百八十五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标准:
 
(一)凡满足上述条件中的第1条及后5项条件之一者,解除纪律处分。
 
(二)学生毕业前,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后考察期不满6个月或二次以上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百八十六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由班级向本院系提出申请和评议材料;
 
(二)院长(系主任)会议审核申请材料及评议材料。审核通过后按原处分的权限与程序审批,学校发文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条在内。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来学校的各项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11pt; COLOR: black">第八十四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五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应当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学生证丢失,补办学生证需交纳工本费。学生证的补办按照本人提交申请、院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准擅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校将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两证或多证者应当将多证主动上缴学生管理部门。
 
第八十九条 由因学生本人保管不善致使学生证遗失而造成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十条 学生应佩戴校徽。佩戴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九十一条 本节内容也适用于研究生和专科生。
 
第四章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十二条 凡属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请假,经招生办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十四条 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而不能正常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通过治疗,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退回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下一学年入学时按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请假、请假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十六条 未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不到两周者,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九十八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此类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审批通过者,学校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十九条 大庆石油学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一百条 大庆石油学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一百零二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按学期顺序进行,每学期考核评定一次,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庆石油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为依据,考核办法执行《大庆石油学院学生高职专科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之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和百分制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一百零五条 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比例(20%--30%)计入学期成绩。
 
第一百零六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考核:
 
(一)半学年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的课程;
 
(二)实验课缺做实验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的课程;
 
(三)半学年累计缺交作业三分之一的课程(抄袭作业按未交作业处理);
 
(四)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五)休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疾病不能上体育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携医院证明,由其所在院系部(应用技术学院为系部,以下同)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免修。但应参加指定的保健课,经考核成绩合格予以相应的记载。
 
第一百一十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试卷。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由学生所在系批准的,由学生本人到系销假;由院批准的,学生返校后由辅导员到院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请事假,应从严掌握,要提供必要的证明。事假一周以内,应由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应由教学主管部门和学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请病假,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病假一周以内,应由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应由教学主管部门和学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外地实习期间有病者,由带队教师负责人准假,回校后报系备案,按规定需到院备案的由系上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在寒、暑假或节日里回家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病)不能按时返校者,可通过电报、传真向学校报告情况,返校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予准假,因特殊原因应当请假者,由院系(应用技术学院为系,以下同)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部门批准,并应办理缓考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病假最多4周,超过4周应办理休学手续。事假最多2周。
 
第一百二十条 学生请假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填写《请假单》。由系批准的,留在班长处备查。每科第一次上课时由班长向主讲教师出示请假单,证明学生请假。教师未见请假单,一律按旷课予以记载。由院批准的,留学生所在系备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请假逾期未归或申请休学、退学等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课、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均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系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课程重修、补考、缓考、选修、免修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或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应当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重修。若因专业计划调整没有开设此课,可随相近专业重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所修读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当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可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参加下一年级的补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前通过所在院系部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交缓考申请书。如因病应当提交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挑战杯”科技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英语竞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排名前三)等,可提出免修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要事先请假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系(专业)学习或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转系(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以文件形式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经两校审核同意,还需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四)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因有专长需要转学者,要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材料,并有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或获奖证书;
 
2、因病要求转学者,要有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能够证明确实无法在校学习的必要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正在休学的学生;
 
(四)留校察看期间和拟进行纪律处分的学生;
 
(五)文科和理科专业互转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节 留(降)级、休学与复学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
 
(一)半学年内期末考核成绩有6科(含6科)以上不及格的学生; 
 
(二)一学年内课程考核成绩累计有5科(含5科)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该情况发生在每学年度的上半学年称为降级,发生在每学年度的下半学年称为留级。
 
留(降)级学生过去的一学年内所学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达到70分者仍作有效记载,不足70分的课程应当重读;无70分以下课程时,应当选修相近专业的两门课程。
 
留(降)级学生须按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留(降)级学年的学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
 
(三)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登记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中途不得申请复学。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复学手续的,应于复学对应日之前5天与学生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节 退 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经一次补考后累计7门不及格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五年仍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严重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因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每学期开学,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返校逾期2周者;
 
(六)每学期学期中,未经准假而自行离校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连续达到两周者;
 
(七)每学期开学后,未经审批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学费者;
 
(八)每学期开学后,未按时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在不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条件下,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按上述规定做出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签署意见,报院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和注册办,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一周,即视为送交。
 
第一百四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情况颁发学习证明、肄业或结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结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三)从退学规定下达之日起注销学籍,限一周内离校。在此期间发生其他情况,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退学学生的学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鉴定毕业、结业、肄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将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已满五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达到或超过三年,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申请肄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已满三年但未达到五年,但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一年内可重修未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而中途退学的,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超过一年者,可按肄业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毕业答辩不合格者,暂不毕业。毕业生离校半年之内,按学校规定可以申请再答辩。再答辩合格准予毕业。再答辩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结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第一百五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者,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一百五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请他人代办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研究生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硕士生学制为2.5年,硕士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5至4年。博士生学制为3年,博士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至6年。
 
第一百六十条 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拟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具体要求见《大庆石油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的若干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学制的学习期间,研究生不再享有助学金及各种补助金,学校不再发给导师业务费。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百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课成绩皆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可按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评定。课程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培养环节,应当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凡补考、重修后考核合格的成绩均在成绩档案中作以标记。
 
第一百六十六条 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一百六十七条 研究生如果已经学习过个人培养计划中某一课程时,可以在开课两周内办理免修手续,免修不免考,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研究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当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当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二级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请假应当有校医院证明。研究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和缓考申请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向院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档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一)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二)考试作弊的;
 
 (三)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四)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
 
(五)旷考的。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百七十条 原则上,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如确需转专业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且转入与转出专业须在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同一一级学科目录下。
 
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专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一百七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学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研究生要求转学时,应当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学校审查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一百七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为半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院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
 
第一百七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研究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研究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院系,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由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一百七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 学
 
第一百七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做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交,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八十条 退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百八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修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且所修学分超过20学分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八节 考勤与请假
 
第一百八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社会调查、政治学习和学术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研究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研究生的平时成绩;对研究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研究生所在院系反映,并累计登录。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处理。
 
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政治学习和学术活动等,按每次2学时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代会、吸收学生参加的专业委员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大庆石油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刊物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校内大学生参加的团体,须按照《大庆石油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要求,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负责人等在内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成立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团体,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该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参与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一百九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活动。凡半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学校将对该学生团体予以解散。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百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百零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学生奖励
 
第二百零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百零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百零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二百零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三好学生标兵;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五)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六)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七)优秀毕业生;
 
(八)优秀共青团员;
 
(九)优秀团干部;
 
(十)优秀共青团员标兵;
 
(十一)优秀团干部标兵;
 
(十二)女大学生标兵;
 
(十三)优秀社团干部;
 
(十四)优秀社团干部标兵;
 
(十五)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十六)杰出青年志愿者;
 
(十七)优秀青年志愿者;
 
(十八)其他。
 
第二百零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四)先进团支部;
 
(五)最佳主题团活。
 
第二百零七条 个人奖和集体奖的奖励办法: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第二百零八条 学校设立如下种类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体单项奖学金。
 
第二百零九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节 奖励条件
 
第二百一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二)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列专业前3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系团委副书记、部长,校、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组织并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工作大胆,办事公道,有原则性,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显著成绩;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列专业前40%;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三好学生标兵”从当年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第二百一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所列条款;
 
(二)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大胆,富有创新精神,做事公道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专业名列前茅;
 
(五)综合素质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堪称学生楷模;
 
(六)“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一十四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高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奉献;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自觉组织和带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文化建设,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四)在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拾金不昧、扶贫济困、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事迹突出并有示范作用;
 
(五)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表彰总数每年不超过50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关心社会,勤于思考,并能够结合热点社会问题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同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四)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提交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
 
(五)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每年表彰不超过100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中被定为“优秀”的团员;
 
(三)学习成绩优秀,考试课和限选课无不及格现象;一年内综合测评列专业前35%;
 
(四)在理论学习、社会实践、课外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教工团员在教学、科研、机关、后勤、校产等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受到本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中被定为“优秀”的团员;
 
(三)热爱团的工作,积极带动团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表现突出;
 
(四)教工团干部积极带领和引导教师团员在教学、科研、机关、后勤、校产等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五)能够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中产生。
 
第二百一十九条 “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条款;
 
(二)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大胆,富有创新精神,做事公道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专业名列前茅;
 
(五)综合素质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堪称学生楷模;
 
(六)“优秀团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团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条 “女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支持改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关心集体,尊师爱校,文明守纪,团结同学,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本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列专业前30%;
 
(四)有争先创优意识和拼搏精神,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社团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院系级各大社团的学生干部、校社联干部、院系社团部的干部;
 
(二)积极带领校、院级各大社团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中认真负责,充分发挥团结和凝聚作用,表现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优秀社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优秀社团干部中进行评选;
 
(二)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50%以内;
 
(三)工作积极努力,有创新精神,工作业绩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获得者应是校、院系级各大社团的学生;
 
(二)积极参加校院级各大社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充分发挥榜样和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第二百二十四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者应是校、院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员;
 
(二)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表现出色;
 
第二百二十五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在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者中评选;
 
(二)在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中有很大影响,受到有关方面好评。
 
第二百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黑龙江省“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省高校优秀毕业生。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三)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
 
(四)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班级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
 
(六)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第二百二十八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有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二)事迹突出,具有典型性,在社会或校园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作用;
 
(三)在抢救国家财产、各种救灾活动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四)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可以是班级、团支部等形式的集体,也可以是校、院系级社团及小组等形式的集体;
 
(五)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表彰总数每年不超过20个。
 
第二百二十九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经常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有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二)积极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高,参与人数多;
 
(三)社会实践活动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能够反映深层次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提交社会实践报告的学生人数多,质量好;
 
(五)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表彰总数每年不超过20个。
 
第二百三十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班子健全,定期过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团费,能够结合青年学生的需要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文娱体育活动;
 
(二)团支部内风气正,在学风、班风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教工团支部在带领团员青年完成本职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支部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参加学习竞赛、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
 
(四)支部全体团员全年无违纪现象。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最佳主题团活”评选条件:
 
(一)最佳主题团活是由学校各级团组织开展的有影响、有特色、有代表性的团的活动;
 
(二)活动主题鲜明,思想深刻,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在团员青年中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评奖条件: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更多更优秀的考生报考我校,特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理工类考生高考成绩在省内前100名、文史类考生高考成绩在省内前50名的可获特等奖,奖励人数不限。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根据学生的入学成绩及各省的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进行全面衡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一等奖奖金每人1000元二等奖奖金每人800元;三等奖奖金每人400元。获奖比例由学校确定。具体评奖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智育成绩列专业前30%;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国家标准;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科技竞赛奖学金
 
参加国际科技竞赛获得国际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600元、2400元、1200元;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科技竞赛活动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其他奖项酌情予以奖励。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旨在鼓励大学生学有所长,积极利用课余时间参与课外科技活动,并有所创新,具体评奖条件如下: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在科技活动中获得专利者,每项成果奖励1000-3000元。
 
文体单项奖学金
 
文体单项奖学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文艺、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大学生。
 
(一)文艺类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艺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学生,分别获得120、100、80、50元奖学金。集体奖项适当增加奖金额度。
 
 (二)体育类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竞赛,按得分情况给予奖励,每分奖励9元,团体项目适当增加奖金额度;破全国高校记录者,每项奖励1000元;破省级记录者,每项奖励500元;破市级记录者,每项奖励100元;同一项目同时打破不同级别记录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第三节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校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校办公室、学生院、团委、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院,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院院长和团委书记担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二级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大庆石油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个人奖励的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生班根据名额和评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中进行民主选举,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查,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各二级院系在当年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提出候选人,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联评。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学年度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年评选一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表彰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查并进行联评。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学年度的“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毕业生”由毕业年级学生班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进行民主选举,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查,报评审委员会批准。考虑学生就业的需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由各学生班团支部根据名额和评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团员和团干部中进行民主选举,各二级院系团委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其表彰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标兵”、“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杰出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由各二级院系团委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上报校团委联评,其表彰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各类集体奖的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根据表彰名额和具体情况提出推荐对象,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联评。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学年度的“先进班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一次。
 
 “先进团支部”由各二级院系团委根据表彰条件和表彰名额推荐受表彰的团支部,并报校团委审批。
 
“最佳主题团活”由各二级院系团委根据表彰条件和实际情况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组织联评。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优秀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根据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学生的入学成绩及各省的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进行全面衡量确定获奖学生,优秀新生奖学金于新生入学后评选,每届学生入学时评选一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对上一学年度学生的德智体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按智育成绩的前30%评出获奖学生,按综合测评成绩和各个等级奖学金的评奖比例评定奖学金的等级,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科技创新奖学金由学生院组织联评,每年评选一次。
 
文体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获奖证书、组织参赛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即可办理。
 
第四节 奖励办法
 
第二百四十条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二百四十一条 授予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标兵”、“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杰出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最佳主题团活”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百四十三条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向其本人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为每学年的年度表彰,评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九月份完毕;“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标兵”、“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杰出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先进团支部”、“最佳主题团活”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的四月底完毕,“五四”期间进行表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学校的各类评奖在表彰之前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未注册者,不参加本学年度各类奖励的评选。  
 
第二百四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第八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百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且情节轻微;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及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校纪的;
 
(三)群体违纪的首要人员;
 
(四)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二条 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纪、校规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
 
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五十六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校、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半学年内,旷课、旷考(旷课1天按6学时计、旷课1周按30学时计):
 
(1)累计旷课6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
 
(3)累计旷课31至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51至7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考,按旷课论。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参与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五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乱扔或乱烧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或利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和传播影响社会安定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出租床位,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以及被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在宿舍违章用电、用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一学期内二次不按时归寝或一次不归寝,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不按时归寝或二次不归寝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二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故意登录非法网站,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从重处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事件发生时,在场学生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未遂,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严重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医疗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诬陷或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实施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处分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院长(系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院长(系主任)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主管领导决定;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院长(系主任)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处分学生并按程序报批;
 
(五)案情复杂或跨院系的违纪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自行查证的案件遇有困难时,可提请保卫处调查;
 
(六)学校授权应用技术学院按本规定对本院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百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处分的学生,由学校主管部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百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生院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签的,由所在院系、研究生院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有证人签字。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邮寄给学生的家长或在校内公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二百七十三条 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理决定下发后即注消学籍,限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给予办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籍管理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不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如符合学校解除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可申请解除。
 
第四节 申诉与受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9至11人,由学校负责人、校纪委、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学生院、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百七十八条 学校授权应用技术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本院学生的申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百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按原处分(处理)权限与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一理由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节 处分的解除
 
第二百八十三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范围: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学生。
 
第二百八十四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二)学生受处分后一学年所修学分达到40学分以上,且成绩绩点达到3.0以上者;
 
(三)考取研究生者; 
 
(四)获得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 
 
(五)获得中国石油奖学金、孙越崎奖学金、侯祥麟奖学金者;
 
(六)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以上荣誉等均指受处分以后获得。
 
第二百八十五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标准:
 
(一)凡满足上述条件中的第1条及后5项条件之一者,解除纪律处分。
 
(二)学生毕业前,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后考察期不满6个月或二次以上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百八十六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由班级向本院系提出申请和评议材料;
 
(二)院长(系主任)会议审核申请材料及评议材料。审核通过后按原处分的权限与程序审批,学校发文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条在内。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来学校的各项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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